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國際航空行動通信(R)業務特高頻特定頻率之支配如左:
  一、用於國際航空行動通信(R)業務一一七.九七五至一三六兆赫頻
      段之各頻率,由表一及表二中選定。
    所需頻率數,如不超過表一及表二A群所包括者,得按序選用之,
      必要時得於他群選用之。
    東南亞及太平洋地區航空行動通信(R)業務特高頻分配表如表三
      。
    航空公司及其代理人(Aircraft OperationAgencies)使用之機航
      通信頻率應由一二八.八二二五至一三二.0二五兆赫間選用之,
      並以一三一.四至一三一.九五兆赫間之頻率優先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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