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已繫屬於法院之醫療爭議民事事件,經依本法移付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
定者,原告得於法院核定調解書送達之日起算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
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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