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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已繫屬於法院之醫療爭議民事事件,經依本法移付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 定者,原告得於法院核定調解書送達之日起算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 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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