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約用人員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經遞延至次一年度之特別休假,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
,依前條所定期限發給工資。
前項工資之計算,按原特別休假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約用人員之特別休假依前項規定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其遞延之日數,
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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