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用人員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經遞延至次一年度之特別休假,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 ,依前條所定期限發給工資。 前項工資之計算,按原特別休假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約用人員之特別休假依前項規定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其遞延之日數, 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