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之全部收入,除用人及管理上必需之費用外,應全部用
於水利設施之興建、養護及改善,並酌提公積金、災害準備金及折舊準備
金。
前項公積金、準備金,非經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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