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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漁會員工之薪資按月計算者,任職未滿一個月時,該月薪資按實際在職日 數比例計給。 漁會員工支薪之起止或變更,應由人事管理人員登記,並通知會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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