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漁會之選舉、罷免,在開票結果宣布後,如有異議,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向
主管機關申請核辦,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但分區投票選舉者,應於當
場以口頭或書面向指導員申請核辦,事後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應於接受前項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核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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