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發生下列症狀時,應即由醫師診治:
  一、顏面蒼白或紅暈、脈搏及呼吸加快、呼吸困難,目眩或頭痛等缺氧症之初期症狀。
  二、意識不明、痙攣、呼吸停止或心臟停止跳動等缺氧症之末期症狀。
  三、硫化氫、一氧化碳等其他有害物中毒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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