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 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貨物,應採取適當 防制排洩措施。
一、本條由原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條合併修正。 二、第一項由原第二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另船舶設置防止污染設備 ,應遵循航政相關法規(如船舶設備規則第五編)之規定,併予敘明 。 三、第二項由原第三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