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
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貨物,應採取適當
防制排洩措施。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原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條合併修正。
二、第一項由原第二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另船舶設置防止污染設備
    ,應遵循航政相關法規(如船舶設備規則第五編)之規定,併予敘明
    。
三、第二項由原第三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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