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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背書之處所與種類)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 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 前兩項之背書,背書人得記載背書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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