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之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表及其附註:
一、資產負債表。
二、綜合損益表。
三、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前項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應由代表受
查者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
受查者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第一季、第
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會計師亦應核閱受查者重要子公司之期中財務報
告。會計師若對非重要子公司之財務報告及有關資訊未經核閱而出具保留
結論之核閱報告者,須於期中核閱報告中說明未經核閱之資產、負債與綜
合損益之金額及其占財務報告各該項金額之比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公告申報之
    財務報告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考量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
    第三十六條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均已適用現行規定,爰刪除第三項有
    關修正公布時點之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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