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至第二
十條、第二十六條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及第十四條、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三條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為利證券商與投資人遵循,爰明定本次法規修正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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