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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財產保險業除按本準則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另應於主管機關規定 之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編列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 其指定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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