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執行保險經紀業務、檢核或其
他相關業務之經紀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
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法令遵循人員應參加職前教育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前二項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
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立法理由〕
一、配合增訂第二條之一規定,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得執行
    保險經紀業務、檢核或其他相關業務,為強化經紀人公司及銀行任用
    之經紀人職能,明定該等職務均應具備一定時數之職前教育訓練,爰
    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配合簽署制度調整,為強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公司及銀行之法令遵
    循作業,提升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整體遵法效能,明定法令遵循人員應
    具備一定時數之職前教育訓練,爰增訂第二項。
三、配合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第三項修法歷程移列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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