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
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並報告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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