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抽水機室及配電室之設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抽水機室及配電室之構造:
  (一)抽水機室及配電室應儘可能使用鋼筋混凝土等不燃性構造物。使
        用易燃性材料時,電力設備之上方天花板及側面,均應以不燃物
        覆蓋。
  (二)應有良好通風採光,並防止噪音及避免浸水。
  (三)抽水機室之面積應留適當餘地,以便抽水機、管件、制水閥開動
        設備及其他機械拆裝時放置之用。
  (四)配電室應設在不致有氯氣及其他腐蝕性、可燃性氣體發生或滯留
        處。
  (五)配電室應有足夠、空間、操作及檢查各項機器。
  二、主控室之構造應有良好通風採光及防止噪音,並設在易於監視管理
      抽水機及配電設備之地點。
  三、抽水機室、配電室及監視室,應設有充分之照明設備。
  四、抽水機、內燃機及電力設備,應按需要加裝適當之隔音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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