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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核准之經營者,視為取得經營許可,由主管機關發給許 可證,並依第六條規定辦理換證,但不受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年齡規定 及第七條第一項許可有效期間最長十年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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