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天然災害、緊急事故及災後復原期間,處理廠場應留守主管人員及必要之
工作人員,全日二十四小時開放進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