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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天然災害、緊急事故及災後復原期間,處理廠場應留守主管人員及必要之 工作人員,全日二十四小時開放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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