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消防局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左列事項:
  一、救生器材整備。
  二、訓練救生人員。
  三、補充整理災害防救(處理)中心作業用具、通訊器材、照明設備、
      圖表簿冊。
  四、與軍方訂定支援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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