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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消防局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左列事項: 一、救生器材整備。 二、訓練救生人員。 三、補充整理災害防救(處理)中心作業用具、通訊器材、照明設備、 圖表簿冊。 四、與軍方訂定支援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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