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之技工、駕駛及工友,按規定之福利互助俸額百分
  之一繳納福利互助金,其餘均比照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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