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規則規定,簽發市庫支票或為收支或為命令收支,致市庫受損害者
,除依法懲處外,並應賠償市庫之損失。代理機關違反法令或契約所為之
支付,致市庫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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