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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督導或推行村(里)民大會所需業務費、差旅費及加班費,由本府、鄉 (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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