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經核准撥用變更為公用財產後,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
  記,並於完成變更登記後一個月內,由撥用機關函財政局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