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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非公用不動產,經核准撥用變更為公用財產後,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 記,並於完成變更登記後一個月內,由撥用機關函財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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