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規劃設置之其他處理場所,承攬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式十份向該工程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 三、收受營建餘土低窪地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 證明(惟如位於非都市土地,免附)及現況全景照片。 四、收受營建餘土同意文件。 五、堆置容量計算書。 六、收受營建餘土種類說明書。 七、污染防治計畫書。 八、工程主辦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各文件經工程主辦機關審核通過後,核發收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