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規劃設置之其他處理場所,承攬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式十份向該工程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
三、收受營建餘土低窪地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
    證明(惟如位於非都市土地,免附)及現況全景照片。
四、收受營建餘土同意文件。
五、堆置容量計算書。
六、收受營建餘土種類說明書。
七、污染防治計畫書。
八、工程主辦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各文件經工程主辦機關審核通過後,核發收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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