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區長、主任秘書、民政課長、主辦人員之獎懲,依各該區公所實施 里民大會年終考核成績,按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八十分以上,並名列全市各區前三名者,記功一次。 二、七十分以上,名列全市各區前八名內者,嘉獎二次。 三、未滿六十分者,記過一次。 前項年終考核績優前三名之區公所,由本府頒發團體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