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各區區長、主任秘書、民政課長、主辦人員之獎懲,依各該區公所實施
  里民大會年終考核成績,按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八十分以上,並名列全市各區前三名者,記功一次。
  二、七十分以上,名列全市各區前八名內者,嘉獎二次。
  三、未滿六十分者,記過一次。
  前項年終考核績優前三名之區公所,由本府頒發團體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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