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管線機構於接獲施工單位挖損通知時,應即處理並派員搶修。其因而
  造成損害時應由施工單位與管線機構協調或委請專業機構鑑定應負之損
  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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