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省庫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未支用之分配預算餘額、自行保管款項未支付之餘額及實施省庫
  集中支付有關其他款項,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未支用之餘額,除經本府核准保留,以歲出應
      付款轉入下年度支付者外,支付處應即停止支付。
  二、自行保管依法支用款項之餘額,除經本府核准保留,以歲出應付款
      轉入下年度支付者外,應填具支出收回書,併同賸餘之現金,於當
      年度省庫帳務整理期限內,解繳當地省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轉解
      省庫存款戶,其逾當年度帳務整理期限後繳還省庫者,應填具繳款
      書報繳之。
  三、各機關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收回上年度之預付款項,應由原支用機
      關填具繳款書,併同收回之款項歸還省庫,不得繼續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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