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勒戒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抗拒醫療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 戒護人員得施用戒具,戒具以腳鐐、手銬、捕繩三種為限。 前項施用戒具非經首長許可不得為之。但情況急迫者,得先行使用,並 於使用後立即報告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