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煙毒麻醉迷幻藥物犯勒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受勒戒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抗拒醫療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
  戒護人員得施用戒具,戒具以腳鐐、手銬、捕繩三種為限。
  前項施用戒具非經首長許可不得為之。但情況急迫者,得先行使用,並
  於使用後立即報告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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