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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縣議會定期會開會時,縣長應提出施政報告,並受縣議員之質詢。 前項定期會開會時,縣政府各局科室及縣各直屬機關亦應各就主管業務 提出報告,並受縣議員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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