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進口貨物或轉運本國其他港口
之轉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口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
所載不符者,沒入其貨物。但經證明確屬誤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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