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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之一(貨物與文件所載不符之處罰)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進口貨物或轉運本國其他港口 之轉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口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 所載不符者,沒入其貨物。但經證明確屬誤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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