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
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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