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以機械
通風設備換氣:
一、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
二、其換氣標準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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