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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十三條之一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 、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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