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由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處理後之用水,可使用
於沖廁、景觀、澆灌、灑水、洗車、冷卻水、消防及其他不與人體直接接
觸之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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