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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十七條
由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處理後之用水,可使用 於沖廁、景觀、澆灌、灑水、洗車、冷卻水、消防及其他不與人體直接接 觸之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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