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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十七條
雇主對於受有害物或具有惡臭物污染之場所,應予適當之清洗。 前項工作場所之地板及周圍牆壁,應採用排水良好之適當構造,或使用不 浸透性材料塗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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