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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十八條
審判長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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