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
  時,應以文書載明下列事項,送達於義務人:
  一、執行機關及義務人。
  二、受委託之第三人或指定之人員。
  三、代履行之標的。
  四、代履行費用之數額、繳納處所及期限。
  五、代履行之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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