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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複丈圖之整理,應依左列規定: 一、變更後之經界線用紅色標示之,並將其原經界線用紅色×線劃銷之 。 二、變更後地目地號用黑色標示之,原地目地號用紅色雙線劃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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