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複丈圖之整理,應依左列規定:
  一、變更後之經界線用紅色標示之,並將其原經界線用紅色×線劃銷之
      。
  二、變更後地目地號用黑色標示之,原地目地號用紅色雙線劃銷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