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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需使用各項平面媒體、電子媒體、資訊網路設備及所需之場地、設 施與交通工具辦理兵役宣傳、招募時,除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 外,得商請業務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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