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需使用各項平面媒體、電子媒體、資訊網路設備及所需之場地、設
施與交通工具辦理兵役宣傳、招募時,除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
外,得商請業務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