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其前後致身心障礙部位相同、不同或前創引起之併
發症,使身心障礙等級加重者,發給前後身心障礙等級給付所差之基數。
其不同原因,不同時期者,另行辦理身心障礙給付。
〔立法理由〕
所定「成殘」、「殘等」、「殘廢」之用語,分別修正為「致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等級」及「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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