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遺族辦理保留請領及續領撫卹金權利者
,得由原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將死者之死亡原因、時間、地點、階級、年
資、遺族姓名及不可抗力事由詳為登記,通報後備指揮部申請保留其遺族
領受撫卹權;保留其領受撫卹權者,俟恢復正常後,按申請當時給與發給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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