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會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二十 七條(例假、休息日)至第二十九條(特別休假)所定約用人員之例假、 休假、特別休假。但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停止假期之工資,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