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漁會當年度總用人費有賸餘時,得併同各機關、團體撥給漁會之各種獎金
,提撥為員工獎勵之用。
漁會為辦理員工獎勵事宜,應訂定漁會員工獎勵要點,經理事會審定後,
報主管機關備查。
員工獎勵不得因總幹事或主管職務而予優惠待遇,且當年度漁會綜合決算
虧損、當年度漁會考核列丙等以下,或未訂定員工獎勵要點之漁會,不得
辦理員工獎勵。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