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船舶之建造、修理、拆解、打撈、清艙及船身清洗,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
海洋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並清除污染物質:
一、於施工區域周圍水面,設置適當之攔除浮油設備。
二、於施工區內,備置適當廢油、廢(污)水、廢棄物及有害物質收受設
    施。
三、防止油、廢油、廢(污)水、廢棄物、殘餘物及有害物質排洩於海洋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措施。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船身清洗亦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爰修正序文,定明其污染防治義
    務;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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