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華僑及外國人得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市場出售。
  華僑及外國人持有之私募海外股票,及其嗣後因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轉
  增資所配發之股份,於該私募海外股票交付日起滿三年,經發行公司申
  報金管會補辦公開發行後,始得於國內市場出售。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