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四條自一百零
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四款、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三月
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
百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
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
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六月二
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四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行。
〔立法理由〕 按本次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四條係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並定於一
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之第二十四條條文上再行修正,爰明定本次修正發
布之第二十四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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