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聲請案件應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者,除憲法法庭另有決議外,按審查
庭提出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之先後順序,排定評議次序。
〔立法理由〕
審查庭審查聲請案件,除有提出審查報告者外,亦有逕行提出裁判草案替
代審查報告之情形。於排定評議次序之情形,審查報告及裁判草案實無不
同,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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