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種憑單及其附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退回理由單退還: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印鑑不全、不符或模糊不清者。
  二、餘額不足支付者。
  三、與支付法案不符者。
  四、付款憑單及其附件,轉帳憑單之編製與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
      不符者。
  五、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者。
  六、付款憑單或其關係通知單上未經選定領取支票方式或在關係通知單
      「免除支票特別記載」欄註明支票免劃平行線或免作禁止背書轉讓
      記載,而未經受款人蓋章,及機關首長或主辦會計人員核章證明者
      。
  七、領回轉發之款項超出市庫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範圍者。
  八、付款憑單與其關係通知單所填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及金額不符
      者。
  九、以存帳支付之支票存款戶名與付款憑單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不
      符者。
  十、自領或領回轉發之支票,其關係通知單漏蓋留存印章或印章模糊不
      清者。
  十一、支用機關書面通知退還者。
  十二、其他應予退回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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