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憑單及其附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退回理由單退還: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印鑑不全、不符或模糊不清者。
二、餘額不足支付者。
三、與支付法案不符者。
四、付款憑單及其附件,轉帳憑單之編製與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
不符者。
五、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者。
六、付款憑單或其關係通知單上未經選定領取支票方式或在關係通知單
「免除支票特別記載」欄註明支票免劃平行線或免作禁止背書轉讓
記載,而未經受款人蓋章,及機關首長或主辦會計人員核章證明者
。
七、領回轉發之款項超出市庫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範圍者。
八、付款憑單與其關係通知單所填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及金額不符
者。
九、以存帳支付之支票存款戶名與付款憑單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不
符者。
十、自領或領回轉發之支票,其關係通知單漏蓋留存印章或印章模糊不
清者。
十一、支用機關書面通知退還者。
十二、其他應予退回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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