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污水處理設施及計畫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計畫污水處理廠時應依地形及都市計畫情形考慮集中處理或分區處
      理且需預留擴建用地。
  二、計畫污水量及水質:
  (一)處理廠之計畫污水量依初級處理及二級處理設施之不同,參考左
        表設計之:
┌─────┬─────────────────┐
│    污水量│計畫污水量                        │
│          ├────────┬────────┤
│設施      │合流制          │分流制          │
├──┬──┼────────┼────────┤
│初級│處理│計畫最大日污水量│計畫最大日污水量│
│    │設施│                │                │
│處理├──┼────────┼────────┤
│    │導水│計畫污水截流量  │計畫尖峰污水量  │
│    │管渠│                │                │
├──┼──┼────────┼────────┤
│二級│處理│計畫最大日污水量│計畫最大日污水量│
│    │設施│                │                │
│處理├──┼────────┼────────┤
│    │導水│計畫污水截流量  │計畫尖峰污水量  │
│    │管渠│                │                │
└──┴──┴────────┴────────┘
  (二)流入污水量及水質濃度必須事先充分調查。
  三、污水處理設施設計之指標一般以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物表示如左
      表:
┌───────┬────┬────┬─────┐
│          項目│生化需氧│懸浮固體│備      註│
│    處理      │量去除率│物去除率│          │
│處理程序方法  │百分比) │(百分比)│          │
├──┬────┼────┼────┼─────┤
│初級│沈澱法  │二五至三│三0至四│          │
│處理│        │0      │0      │          │
├──┼────┼────┼────┼─────┤
│二  │高率滴濾│六五至七│六五至七│其他與此相│
│級  │池法    │五      │五      │當程度之污│
│處  │        │        │        │水處理法  │
│理  ├────┼────┼────┼─────┤
│    │標準滴濾│七五至八│七0至八│          │
│    │池法    │五      │0      │          │
│    ├────┼────┼────┼─────┤
│    │標準活性│八五至九│八0至九│          │
│    │污泥法  │五      │0      │          │
│    ├────┼────┼────┼─────┤
│    │旋轉生物│八0至九│八0至九│          │
│    │接觸法  │0      │0      │          │
└──┴────┴────┴────┴─────┘
  四、處理設施之配備及構造:
  (一)各項設施應易於維護、管理,且能充分發揮其功能。
  (二)處理設施之構造應具水密性及耐久性。
  (三)處理廠之主要設施以具二套為原則。
  五、污水流入處須設攔污柵(或加設磨碎機)及沈砂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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