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工務局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修一切防洪設施及排水系統,調查
  建築物施工中之鷹架,取締不穩市招與廣告,並完成搶修、搶險等一切
  防颱準備。
  各區公所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利用現行改善市容查報處理程序調
  查各區危險房屋通報工務局彙整,完成搶修、搶險等一切防颱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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