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構)依前條規定辦理後,如仍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
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經費,得依本法第五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
規定之限制,並得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前項情形,經行政院核定者,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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